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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明确: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1458

       1月15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根据通知,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四部门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据悉,排污费征收38年来,累计向1380万户排污单位收费共计3169亿元,用于筹集污染防治资金。环境保护税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制度平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