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1-07浏览次数:192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对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
我们摘取了部分要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整合执法职责
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具体整合范围包括:
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
海洋部门海洋、海岛污染防治核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权;
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
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修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此外,各地可进一步整合地方有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组建执法队伍
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
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
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队伍,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规范机构设置
县(市、区、旗)执法队伍在整合相关部门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
实行“局队合一”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
同时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
编制置换
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时间节点
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