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227-2024《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已施行,有哪些变化?大家赶紧收藏起来!
发布者:上源环保发布时间:2024-08-12浏览次数:606
《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
DBJ/T13-227-2024
看“前言”导读,知“标准”方略
1、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采样;4. 样品保存;5.监测项目;6.污水水质检测;7.污泥泥质检测;8.数据整理与处理;9.质量控制和附录。
2、新标准的主要修订了技术内容:
标准“总则”要求更细腻,对污水厂化验员要求提高
1. 0. 1 为规范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设置和污水、污泥检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和科学性,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及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污水的基本控制项目的监测、结果计算、数据处理及实验室的建设。
1. 0.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相关指标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5 等时混合水样 equal time composite watersample
在同一采样点位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2.0.6 等比例混合水样 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water sample
在同一采样点位采集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2. 0. 9 实验室空白样品 laboratory blank sample
将实验室用水代替实际样品,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分析步骤进行测定。
3. 1. 1 污水污泥的采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 的相关规定。
3. 1. 2 采集水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并宜去除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3. 1. 3 采集污泥时,应多点取样,同时剔除样品中的砾石、贝壳和动植物残体等杂物,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少于1kg。
样品保存重点学习下样品保存、容器材质要求和洗涤方法
表4.2.3 常规项目样品保存、容器材质要求和洗涤方法
注:1 两种洗涤方法如下
① 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蒸馏水洗一次:
②铬酸洗液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蒸馏水一次。如果采集污水样品,样品容器可省 去用蒸馏水清洗的步骤。
2 经121℃高压燕汽灭菌20min的干燥采样容器,必须在两周内使用,否则应重新灭 菌。粪大肠菌群监测项目采样时不应采用样品冲洗采样容器,不应采混合样品。
5. 1. 1 污水处理厂厂级化验室宜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pH 值、总磷(以 P计)、总氮(以 N 计)、氨氮(以 N 计)、色度、悬浮物(SS)和粪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测。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要求检测的其它指标宜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 1. 2 污水处理厂厂级化验室宜对污水处理厂活性污泥的混合液污泥浓度(MLSS)、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容积指数(SVI)、微生物镜检、pH 值、含水率和有机物含量等项目进行检测;脱水污泥宜对其 pH 值、含水率和有机物含量等项目进行检测。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要求检测的其它指标宜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 1. 1 除另有规定外,污水水质检测所用的试剂应为分析纯试剂。
6. 1. 2 除另有规定外,污水水质检测所用的实验用水应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6. 1. 3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溶液或标准样品,宜选用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或国家标物中心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6. 1. 4 检测过程中的空白实验宜采用实验用水或无氨水代替试样,并加入与样品测定时相同体积的试剂,按样品分析步骤进行测定。
6. 1. 5 检测工作应按配制试剂、仪器配置及自校、样品预处理、样品检测和结果处理流程进行。
6. 1. 6 实验室废液(含液态废弃危险化学品、有危险特性的样品和残液残渣等)应用规范容器进行收集,统一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严禁排入实验室废水处理设施。
污泥泥质检测
7. 1. 1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所用的试剂应为分析纯试剂。
7. 1. 2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所用的实验用水应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7. 1. 3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所用电子天平精度为 0.001g。
7. 1. 4 烘干恒重应视为每次烘干后称重相差不大于0.001。
9. 1 监测人员要求
9. 1. 1 监测人员必须具备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掌握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应正确掌握水质监测的操作技能和质量控制程序,熟悉有关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
9. 1. 2 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监测人员必须参加合格证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出具原始记录。未取得合格证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开展监测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9. 1. 3 应建立监测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简历、资格和技术培训经历等内容。
9. 6 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
9. 6. 1 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按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作为密码平行样交付监测人员进行测定。若平行测定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应查找原因并在样品有效期内及时补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9. 6. 2 不同的分析人员采用同一方法、在相同的条件下对同一样品进行测定,比对的结果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9. 6. 3 采用能力验证、比对测试或质量控制考核等方式进行实验室间比对,证明各实验室间的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9. 6. 4 对于稳定的、测定过的样品保留一定时间后,若仍在测定有效期内,可进行重新测定,将两次测定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该样品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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