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指导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城镇排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处理处置,推广低碳处理工艺,加强资源回收利用。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替代或者应急补救措施方案。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24个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七条 各级排水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持续开展污水厂运行评估和水质抽检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运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确定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参考因素之一。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运行维护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存在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运行维护合同。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的运行维护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未经专业培训作业、无审批作业、无防护作业、无预案作业。第三十四条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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