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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再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9-29浏览次数:1906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